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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会计培训学校:征税人

编辑:深圳拓业培训学校     编辑时间:2016-05-31    阅览次数:1450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应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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